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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转发 |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01



                【案情】

                  2014年1月,重庆市某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包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为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包装厂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玻璃公司的银行账户70万元(实际控制13余万元)。为解除玻璃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案外人詹¤某、傅某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置⌒ 换担保,在征得包装厂同意后,法院解除了对玻璃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2014年6月,法院判决包装厂胜■诉,玻璃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65万元,因玻璃公司未①按期履行义务,故包装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ㄨ程中,玻璃公司申请了破产重整,最终经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方案中明确“普通债权按照确认债权金额的50%的比例受偿,……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自重ぷ整计划执行完毕起,玻璃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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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在本案中,围绕詹某、傅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担保从属性々的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现玻璃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既然被执行的主债权已减半,保全担保■人詹某、傅某亦仅应在32.5万元□的主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的追偿权将落空。

                  第二种意见认为,包装厂作为债权人对玻璃公司的担保人詹某、傅□ 某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受破产重整方案的影响,詹某、傅某应以房屋价值为限对包装厂所享有的65万元实体债权承担责任。


                02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担保功能来看。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其主要目的是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通过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免于损失。詹某、傅某提供其名下涉案房屋作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担保财产,詹某、傅某实为▓玻璃公司的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以法院保全裁定载明的冻结额度为限▼(70万元)。现被执行人玻璃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詹某、傅某理应在其提供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包装厂履行65万元的义务㊣。

                  其次,从破产规则来看。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破产法律关系,仅适用于破产债务人,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担保人始╳终负有全面偿还债务的义务。在破产程序中,无论是停止计息规则、债权∩加速到期规则、抑或是债务豁免规则,均是为了追求破产的◤公平、效率目标,未在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的★债权,并不意味着在实体债权层面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由此可知,詹某、傅某理应承担65万元的实体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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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从利益衡量来看。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且经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方案已经对其债务作出安排●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了超过主债务人的义务,势必会影响其追偿权的行使,损害担保人的@利益。这时,我们需要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担保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笔者认为,债权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在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理应知晓所有的法律风险,而其中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致自己的追◥偿权受损的风险,并没有超出担保人的预见范围。反之,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的目≡的便是预防↘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而这风险当然包括主债务人破产的风险。具体到本案,詹某、傅某为70万元的保全标的提供置换担》保,最终承担65万元的债务并没有超过其预期,对于包装厂而言,其同意置换担保的前◢提自然是当玻璃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债务▃时,詹某、傅某需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70万元的担保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龚方海 |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