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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佛山市破产管ぷ理人协会,英文名称:Foshan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FSA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辖区入选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愿意加入本协会的其他社会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案件的操作规程;

                (二)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三)支持会员承办法院受理的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清算)费用或破产(清算)费用不足的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

                (四)协助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推动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六)服务于管理人队伍,搭建管理人业务交流平台,提升管理人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七)服务于破产审判,架设人民法院与管理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共同推进佛山破产审判事业发展;

                (八)服务于危困企业的救治与退出,拓宽服务空间,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佛山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5号磐石大厦一座11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管理人行业自律规则、监督和评价机制,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等;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防范管理人执业风险;

                (三)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四)协助会员做好法院受理的破产类↓、强制清算类案件的管理人工作;

                (五)协调协会内外的关系,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构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建立会员互助机制,为会员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援助;

                (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其他与破产业务相关事宜(是否有这个范围)。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

                (1)佛山市辖区已入选或者以后年度新入选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

                (2)自愿参与本协会的其他社会机构。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会员名册是会员资卐格的证明,由本会秘书处保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明确意愿;

                (三)佛山市辖区入选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或者愿意加入本协会的其他社会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具体详见《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

                (五)在符合本会规定的条件下,有获得本会资金扶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接受本会的管理、业务指导、年度考核和违纪惩罚;

                (七) 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

                (八)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局、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费政策的通知》等有∑ 关规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6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40000元;

                (三)秘书长单位、理事单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

                (五)其他入册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元;

                (六)非入册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

                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缴纳会费周期⊙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入会会员应缴纳当年度全年会费。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其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协会将退会会员从会员名册中除名。会员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①员条件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经本会理事会决议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证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会员名册上予以删除。


                第十六条  会员被终止资格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其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

                (二)制定Ψ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本会管理人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半数以上理事、半数以上监事或者20%以上的会员提㊣ 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 大会,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9名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ξ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ω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计划、领导ξ 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负责对本会注册资本及经费进行日常管理;

                (十)负责对会员申报破产资金扶助方案进ω 行审核批准并负责发放、结算和回收◥工作;

                (十一)决定本会的年度管理、办公费用预算;

                (十二)决定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会员大会授权或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呈报业务主ξ 管单位及报登记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届中变更理Ψ 事会成员,需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节  监事及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章程有关监事的职权由全体监事承担。监事任期4年。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ζ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届中变更监事会成员,需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ㄨ会员大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授权代表,及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列条件;

                (二)在破产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作;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会员单○位的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会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授权副会长行使。


                第三¤十八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呈报业◇务主管单位后,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的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预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①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自未被表㊣决通过时起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设置以下名誉职务:

                (一)名誉会长※若干名;

                (二)顾问若干名。

                 

                第五节  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四十五条  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议、签名。

                第⊙四十六条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济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々府拨款或资助;

                (4)利息及其他孳息;

                (5)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务进行分类管理,对管理人互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五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①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照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的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权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 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呈报业务主管单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解散和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规章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呈报业务主管单位后,依法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置,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章程范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