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在协会章程规定的权限内,由秘书长提名聘请专(兼)职人员,报会长√批准,并对聘请专(兼)职人员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条 协会对聘◥请专(兼)职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与协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四条 协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协会对聘用工作人员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五条 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一经录用就应协会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协会制度,了解行业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七条 协会按@国家相关法律、文件全权决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薪报酬、福利待遇。
第八条 协会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ξ 工薪报酬。
第九条 协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为员工购买相应社保。(兼职除外)。
第十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辞职,协会不准无故辞退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协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辞职的,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工作人员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协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协会以前,必须交还协↘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的,协会有权开除。
第十六条 协会按照工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优秀人才和踏实肯干的工作人员提供优厚待遇。
第十七条 与本协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实行薪金报酬制◆度,实习和试用期的工作人员不适用薪↑金报酬制度,只发给试用⌒期工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